教育局公布,教师“语文能力评核”笔试和口试于 2024/25 学年起停办,将以“国际英语水平测试制度”(IELTS)及“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”取代;而由教育局举行的“课堂语言运用”评核则维持。

 

目前所有新入职或新调派任教英文或普通话的常额教师,在任教前须达到基本语文能力要求,其中可参加“语文能力评核”考试,须于口试、笔试及首年任教的“课堂语言运用”评核方面,考获“3等”或以上。

 

在新安排之下,教师需于 IELTS 考试的整体评级达到 7.5 级或以上,并在同一张成绩单中,聆听、阅读、写作和口语各项均达到不低于 7.0 级。普通话方面,教师须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 2 级甲或以上成绩。

 

至于已持有“语文能力评核”笔试、口试和“课堂语言运用”相关成绩而达到语文能力要求的教师,其资历将继续获认可。而英文科主任职位的教师,IELTS 考试的整体评级更需要达到 8.0 级或以上,并在同一张成绩单中,聆听、阅读、写作和口语各项均达到不低于 7.5 级。